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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新石川二丁目C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8月7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48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59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设计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另外,运用时,应参照新石川二丁目C地区建筑协定解释基准及运营细则。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
イ一户建医院并用住宅(兽医院除外。)
u一户建兼用住宅(但是,一户建兼用住宅只限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住宅。)
(ア)兼备的用途是补习班、花道教室等类似的东西,或是事务所。
(i)(a)不具有仅用于用途的部分。
(ウ)用于上述(a)用途的地板面积必须在25m2以下。
(エ)如果有看板及其他类似物品,其显示面积合计在0.5m2以下。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协定认可日)时的地基高度不超过9米。另外,用地的地基高度是用地的海拔(东京湾的平均潮位为0米的高度)。
(3) 建筑物的层数除地层以外为2以下。
(4) 地层的地板面积(包括原有地下车库、原有地下室等。)的合计在占地面积的50%以内。
(5) 用地的区划,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协定认可日)时的用地的区划不能变更。
(6) 地基的地基高度不能变更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协定认可日)时的地基高度。但是,符合(7)a的部分不在此限。
(7) 地基的地基(指工作物、其他固定的基础土地、地壳。)不能变更1984年2月25日(最初的协定批准日)时的地基不能变更。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物品(不包括可能影响附近的房屋和现有工作物的。)则不在此限。
像车库和接近接近方法的建筑所需的切土及盛土
i地层建筑、电梯设置及地下车库筑造所需的切土
u地基强化(抗震化)或地基下沉对策进行的地基改良
(8) 在进行上述(7)a、i的建筑时,原则上维持原有石积拥壁的形态。但是,必要时对原有拥壁进行改造时,应与周边原有拥壁的形状相协调。
(9)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用于车库用途的物品。(只限于没有外墙的。)
(10) 关于设置在地基外周的围墙或围墙,除了支撑门的门柱及附带的小规模墙壁外,还具有篱笆、网围栏等开放性。但是,对于交通量多、安全方面或防止噪音上需要混凝土墙或砖墙的场所,应予以认可。这种情况下也与近邻相协调。
(11)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应避免色度高的颜色(红、蓝、黄)等损害协定区域内景观的颜色,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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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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