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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桂台二丁目中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431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38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用地及位置必须符合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除了住宅部分作为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任意一种。
独门独院住宅(包括共有玄关或在内部各家庭往来的两户同居住宅。)
イ长屋(住户数只限两户)
u住宅的总面积的1/2以上用于居住,且兼有以下用途的物品(仅限于用于这些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m2以下,供居住的部分和内部可往来的。)
(ア) 事务所(仅限于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规定的事务所)
(イ) 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设施
(ウ) 诊疗所
(エ) 用于制作美术品或工艺品的工作室或工房(使用原动机时,其输出合计仅限于0.75kW以下的。)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米。
(3) 用地不能分割。但是,分割后各土地的面积在165m2以上的情况不在此限。
(4) 不能切土或盛土。但是,建筑汽车停车场及楼梯等的切土或填土不在此限。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的最低限度为1m。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最低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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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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