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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尾町D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762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499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结构、用途、形态、设计或建筑设备应遵循以下各项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除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中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独门住宅(三户以上的同居住宅除外)、长屋(只限于住户数量为二的。)或者诊疗所(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米。
    (3)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 用地不能分割。
    (5) 用地内不能切土和填土。 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等,或者制造轮椅用斜坡和升降机等的切土和填土不受此限制。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 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u开放性的汽车车库(没有封闭的墙面、快门等的车。)
    (7) 在地基边界的既设的拥壁上,不在石积的抬伞及倾斜面上设置建筑物或架台或走廊等工作物。 另外,新设拥壁的情况也与此相同。
    (8)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具有绿篱或网围栏等开放性。 但是,门附带的小规模的不在此限。
    (9) 在用地上,不能设置机械式停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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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电子邮件地址:ao-machirule@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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