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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薄野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8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是独门住宅(多户同居也可以。)或者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对于多户同居住宅,各家庭使用的部分基本上是独立的,而且,在住宅内部各家庭之间无法往来的构造的住宅和宿舍不允许。
(2) 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住宅用地建设完成时)开始最高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6.5米。
(3) 地基边界线和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在该“外壁的后退距离”的限度(1m)的距离内的建筑物,屋檐的高度在2.3米以下,且该部分(该“外壁的后退距离”的限度不足的距离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4) 除地层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用地不能细分分配。
(6)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以轮椅使用等为目的的斜坡等,或者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填土不在此限。
(7) 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管道栅栏等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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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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