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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美铃丘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5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5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7条前条规定的建筑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住户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一户住宅(包括兼用住宅)的占地面积在A地区每户165平方米以上,B地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上。但是,在有这个协定的认可公告之日不满的宅地,每户可以作为其面积。
(2) 不论前一期如何,如果分割一团土地(土地利用上,现在可以构成一体的土地并供一体利用的一套土地),则每户的平均占地面积在165平方米以上,其最小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另外,一批土地根据该规定分割,最后的一画地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每户。
(3) 共同住宅及长屋的住户数是在计划人口范围内根据以下公式求出的住户数。另外,在计算住户数时,可以四舍五入小数点以下第一位。
住户数=计划人口÷K
规划人口=占地面积÷165m2×3.5人
K:计划人口计算标准表的户均人口
区分 | K:户均人口(人/户) | ||
---|---|---|---|
单户建住宅(包括兼用住宅) | 3.5 | ||
共同住宅及长屋 | 阿 | 专用地板面积超过70平方米 | 3.0 |
李 | 专用地板面积在70m2以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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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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