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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若草台C地区(11番地)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134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84KB)
※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设计及位置应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住宅(亲属2户以内的同居,玄关最多2个。)
イ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2) 建筑物(只限于其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的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汽车车库
(3) 建筑协定批准公告时的地基及拥壁形状不得变更。另外,不能建造人工地基。但是,对于沿着邻地边界线的部分以外的拥壁,在设置以无障碍对策等为目的的斜坡或升降机的情况下,进行汽车车库的建筑或进行该拥壁的建筑更换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4) 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米。
(5) 关于沿着道路边界线设置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采用生垣、网围栏等具有开放性的结构。
(6) 建筑物的形态设计及色彩与周边协调。
(7) 用地(建筑协定的认可公告时的用地)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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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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