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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杜鹃丘9番地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72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91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设计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仅限于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兼用住宅(注:独门住宅兼有诊疗所、事务所等的住宅。)。
(2) 用地不能分割。
(3) 用地的地面不变更协定批准公告时的高度。但是,用地内的地面有高低差的情况下,在该范围内进行地基的建造或整地不受此限制。
(4)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没有墙壁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为2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没有墙壁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6) 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
(7)从道路分界线开始宽度为1m的部分,应推进绿化,妥善维护管理。但是,通往玄关或门的入口1.5m以下的通道(只限于一个用地。)或区域共用的垃圾集聚场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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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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