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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尾町泉天之谷公园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6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3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本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及设计,除法律及相关法令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个人专用住宅(注:包括两户同居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在保持独门独院个人专用住宅形态的同时,在不阻碍周边环境的范围内,在住宅内附带学习的教室、工作室、个人事务所的兼用住宅不在此限。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米。
    (3)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 建筑物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5)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或者制造轮椅用的斜坡和升降机等的切土和填土不受此限制。
    (6)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7) 面对道路的围墙或栅栏,不属于混凝土墙或块墙等(不包括门附带的小规模的和距地面60厘米以下的除外),而是有篱笆、栅栏等开放性。
    (8)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以及工作物的形态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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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电子邮件地址:ao-machirule@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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