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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杜鹃丘第一公园周边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27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3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最多两户的长屋或兼用住宅(只限于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兼有小规模的事务所和学习教室等的住宅)。另外,关于该基准的解释,另行规定解释基准。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在第6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承认不会损害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建筑。
(2)用地不能分割。但是,分割后的占地面积在165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3) 用地的地基不变更协定认可公告时的高度。但是,汽车停车场及轮椅用的斜坡、升降机等的切土及填土,不在此限。此外,除此之外,在因特殊情况需要切土或填土的情况下,在结构安全上确认没有问题,得到与该用地相邻的用地的土地所有者等的理解,并且第6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不在此限。
(4)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ア)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イ)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ウ) 得到与该用地相邻用地的土地所有者等的理解,且由第6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批准的(仅限于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距离道路边界线1米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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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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