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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岳台A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8条前条规定的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构造、用途、形态、设计以及建筑设备,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为单户建个人住宅专用(注:包括2户同居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最高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6.5米。
    (3) 用地不能分割。
    (4) 不能变更地基面(住宅用地建设完成时)。
    (5) 邻地边界线和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中所列内容时,不在此限。
    (6) 除地层外的层数为2以下。
    (7) 设置的厕所应设为水洗式。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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