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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泉梦丘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18年3月1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书
名称 泉梦丘地区规划
位置 泉区和泉町及下饭田町地内
面积 约24.5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泉区的西南部,地区中央有市营地铁1号线下饭田站和相铁泉野线梦丘站,东侧是都市计划道路3、4、3号环状4号线(以下称为“环状4号线”)交通网络优越的地区。
在横滨市都市计划Master计划泉区计划中,“在这两个车站附近的区域,在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来整备城市基础的同时,谋求集体住宅、大规模商业设施等的布局,谋求有计划的市区的形成。”作为。
在本地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优秀的交通网络,形成适合新车站前据点的市区,决定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整备车站前广场和城市计划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引导恰当的土地利用,在形成关怀环境、培育热闹、活力、交流的据点的同时,谋求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形成适合地区据点的良好市区,根据布局特性将地区划分为9个地区,土地利用方针如下。
1A-1地区、A-2地区
作为梦丘站及下饭田站的车站前据点,为了形成热闹、活力、交流,形成有个性的车站前据点,通过高度利用土地,确保连接安全舒适的两个车站之间的步行者活动线、市区外周的步行者空间、开放空间等,同时确保商业设施、业务设施及城市型住宅等多种功能的布局。
2B地区
在创造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和谐环境的同时,利用干线道路沿线的特性,谋求沿途服务设施的布局。
3C-1地区
为了形成适合干线道路沿线的热闹复合市区,计划建设都市型住宅及沿途服务设施等的布局。另外,在高度利用土地时,要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开放空间等。
4 C-1-2地区
为了形成与梦丘站车站前空间相适应的热闹复合市区,计划建设都市型住宅、商业设施及业务设施等的布局。另外,在高度利用土地时,要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开放空间等。
5C-2地区
考虑到周边环境,为了利用车站周边及主要区划道路沿线的布局特性,形成便利性高的复合市区,谋求中层住宅、商业设施及业务设施等的布局。
6C-3地区
利用主要区划道路沿线的布局特性,谋求中层住宅、店铺及事务所等的布局。
7D-1地区
为了形成具备便利性的居住环境,谋求中层住宅、店铺及事务所等的布局。
8D-2地区
考虑到周边环境,为了形成车站周边良好的居住环境,谋求中低层住宅等的布局。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从纵贯1个地区内南北的环状4号线到都市计划道路3、4、54号下饭田线(以下称为“下饭田线”。)作为通往地区西侧的地区骨架道路,配置主要区划道路1号线。另外,从下饭田线进入环状4号线,作为补充都市计划道路的道路,配置主要区划道路2号线。
2为了形成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整备人行道状空地1、人行道状空地2、人行道状空地3以及人行道状空地4。特别是人行道状空地1和人行道状空地2,与墙面后退部分的绿化空间一起形成绿色丰富的步行者空间。
3为了补充连接下饭田站和梦丘站的步行者活动线,在用地外周部整备步行者专用通道。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1在考虑周边的市区环境的同时,为了按照土地利用方针引导建筑物的整备,根据地区的特性,限制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设计的限制,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2为了降低环境负荷,努力成为考虑节能性能的建筑计划。
3为了减少热岛现象,计划在用地内进行绿化。
4A-1地区整备的建筑物,致力于活用可再生能源。
5A-1地区整备的建筑物是为了让来街者能够顺利移动,考虑到通用设计的设施。
绿化方针 地区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地区内绿色空间形成连续的绿色网络,推进利用地域特性的绿色环境建设。
1为了形成绿色网络,以沿途为中心进行绿化。
2以表示地域特性的高木为中心,协调地组合中木、灌木、地被类等,作为地区整体进行有变化的绿化。
3A-1地区及A-2地区整备的空地(作为地区设施规定的步行者专用通道及人行道状空地除外。)在形成休息场所的空间的同时,为了减轻建筑物的压迫感和长大感,进行与建筑物规模相适应的量感的绿化。
・计划书(续)

C-109地区建设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主要区划道路1号线

宽11.5米,延长约290米

主要区画道路2号线

宽11.5米,延长约160米

步行者专用通道

宽2.0m延长约200m(非青空)

人行道状空地1

宽1.0m延长约540m(部分非青空)

人行道状空地2

宽1.0m延长约210m

人行道状空地3

宽1.0m延长约100m(部分非青空)

人行道状空地4

宽1.0m延长约90m

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地区划分 名称 A-1地区 A-2地区 B地区 C-1-1地区
面积 约4.8ha 约3.8ha 约2.4ha 约1.4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或2楼为居住用的物品(1楼或2楼用于居住的部分仅限于走廊、大厅、楼梯、电梯等除外。)
2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3汽车驾校
4畜舍(店铺所属的除外。)
5射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供居住的物品(1楼用于居住的部分仅限于走廊、大厅、楼梯、电梯等除外。)
2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3汽车驾校
4畜舍(店铺所属的除外。)
5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长屋除外)
2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3畜舍(店铺所属的除外。)
4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5酒馆、料理店等类似的东西
6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项第3号所示的工厂
7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中,不得根据建筑基准法实施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规定在商业区域内建筑(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2汽车驾校
3畜舍(店铺所属的除外。)
4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3,000㎡ 400㎡ 200㎡ 400㎡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铁路事业法(1986年法律第92号)第8条第1项规定的铁路设施存在的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公共走廊
2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不符合下一期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0米。
符合2次所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31m以下。
(1)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计划图所示的基准线的水平距离中最小的部分乘以1.0得到的高度加上20m以下。
(2) 在用地内,日常开放的空地(包括作为地区设施规定的步行者专用通道及人行道状空地。另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包括檐及其他类似部分。)只限于没有的东西。),该空地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的面积(有供汽车通行的部分或者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部分时,不包括该部分的面积。)的占地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车站除外)的形态设计,为了考虑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为了减轻建筑物墙面带来的压迫感和长大感,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投影到该部分铅正面的水平方向长度必须在70米以下。但是,用于住宅以外用途的建筑物,如果是通过改变墙面的凹凸、素材、色彩等来分节壁面的形态设计,则不受此限制。
(2) 建筑物屋顶设置的建筑设备等(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太阳能利用设备除外)是指不要用与建筑物相协调的遮蔽物围起来等杂乱无章的外观。
(3) 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墙面部分的色彩,以曼塞尔表色系的亮度5以上且色度4以下为基调。
(4) 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米以下的建筑物部分的基调色亮度高的色彩为基调。
2室外广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称、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组合独立文字、标志等、显示管理上必要的事项的标识或指示牌等公共目的而设置的。)不要设置在高度超过20米的部分,以免阻碍地区景观及地区外的景观。
1建筑物(车站除外)的形态设计,为了考虑到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为了减轻建筑物墙面带来的压迫感和长大感,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投影到该部分铅正面的水平方向长度必须在70米以下。但是,每宽70米以下,通过改变壁面的凹凸、素材、色彩等来分节壁面
形态设计时,不在此限。
(2) 建筑物屋顶设置的建筑设备等(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太阳能利用设备除外)是指不要用与建筑物相协调的遮蔽物围起来等杂乱无章的外观。
(3) 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墙面部分的色彩,以曼塞尔表色系的亮度5以上且色度4以下为基调。
(4) 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米以下的建筑物部分的基调色明度高的色彩为基调。
2室外广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称、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组合独立文字、标志等、显示管理上必要的事项的标识或指示牌等公共目的而设置的。)不要设置在高度超过20米的部分,以免阻碍地区景观及地区外的景观。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必须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数值以上。
1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占百分之十五。
2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为百分之十。
・计划书(续)

C-109地区建设计划

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地区划分 名称 C-1-2地区 C-2地区 C-3地区 D-1地区 D-2地区
面积 约2.5ha 约1.8ha 约1.7ha 约2.4ha 约3.7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2汽车驾校
3畜舍(店铺所属的除外。)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2公共浴场
3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池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6之2规定的运动设施
4酒店或旅馆
5汽车驾校
6畜舍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事务所、店铺或饮食店中,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500平方米以内的
9工厂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6规定的
10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事务所、店铺或餐饮店中,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50m2以内
9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400㎡ 125㎡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的规定被指定为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5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开放性。
但是,在栅栏的基础上,从地基的地表高度在0.6m以下的门柱或门等除外。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必须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数值以上。
1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占百分之十五。
2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为百分之十。

◆ A-1、A-2地区的“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因此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 A-1、A-2、B、C-1、C-1-2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因此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相关证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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