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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2:泉领家第二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3年12月24日/城市计划变更:1999年1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规划图(地区划分、主要公共设施及地区设施)
名称 | 泉领家第二地区住宅区高度利用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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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泉区冈津町 | |
面积 | 约4.2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又 哈 保 全 的 方 针 |
住宅区高度利用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是包括低层住宅市区中残留的集体农田在内的地区。如果就这样放任不管的话,有可能会导致迷你开发的卷曲化,所以现在正在进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基础整备,是一个健全的住宅市区整备的地区。 本住宅地高度利用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整备必要的公共设施的同时,在与周边市区协调的同时促进土地的高度利用,形成包括中高层住宅在内的良好住宅地,并保持其环境。 |
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 将地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按各自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1A地区 谋求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低层住宅的布局。 2B地区 在考虑周边市区的环境的同时,在地基内进行绿化的同时,谋求有效开放空间的中高层住宅等的布局。 3C地区 与低层住宅一起,为居住者等提供便利的小规模日用品销售店铺等的布局。 4D地区 在考虑到与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的协调的同时,建设适合中高层住宅、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的商业设施等的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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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针 | 为了提高周边地区的便利性和确保作为中高层住宅区的交通安全性和便利性,在地区中央部配置东侧的都市计划道路3、3、40号中田幸丘线和连接西侧道路的地区内干线道路,同时谋求区划道路的适当配置。另外,在地区西侧配置一个包括自然林在内的一个市区公园。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为了引导良好的居住环境,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总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者设计的限制,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另外,在谋求低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的协调以及沿着地区内干线道路形成舒适、有个性的街道的同时,引导考虑到老年人等利用的建筑物。此外,中高层住宅还将设置与住户数量相符的停车场,在生活便利设施等处设置适当规模的停车场。 另外,在B地区,沿着区划道路南侧,为了确保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在用地内设置人行道状的空地的同时,还配置了适当规模的开放空间,以作为地区居民的社区形成和健康维持增进的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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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形成良好的环境,积极对建筑物用地和公园等进行积极绿化。另外,B地区的建筑物及拥壁等结构物极力谋求墙面绿化等。 |
k-002住宅区高度利用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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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共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地区内干线道路) | 宽9.5米,延长约310米 | ||||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 | 宽6.0米,延长约370米 |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度1.2米,延长约180米 | |||||
公园 | 面积约1,880㎡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 区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D地区 |
面积 | 约1.6ha | 约2.0ha | 约0.5ha | 约0.1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宿舍或公寓 2公共浴场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酒店或旅馆 2汽车驾校 3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7规定规模的畜舍 4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5剧场,电影院,演艺场所或者观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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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总面积占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 | 10分之15 | 十分之十 | --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50m2的面积以上。 | 30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40m2的面积以上。 | 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50m2的面积以上。 | 30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40m2的面积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4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第103条第1项的规定受到换地处分的土地,对于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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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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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1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2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从该各部分到B地区的边界线(不包括与D地区的分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加上5m以下。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B地区和D地区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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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2建筑物及室外广告物的设计应考虑到周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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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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