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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泉中央站南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2年6月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书
名称 泉中央站南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泉区和泉町
面积 约6.9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泉区区心相模铁道泉野线泉中央站的南侧,东侧是与和泉川相接的地区。该车站周边,在“梦想2010计划泉区计划”的“泉田园文化都市构想”中,作为“思域据点”,谋求适合区心的街道和功能集成。
在本地区,基于上述定位,在与水、绿色等丰富自然相协调的良好街道的同时,为了推进铁路沿线及车站周边的街道建设,正在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进行基础整备。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区域及其周边的铁路沿线区域,引导恰当的土地利用,形成和保全良好的市区环境。
土地利用方针 将地区划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按以下方针引导和谐土地利用。
1A地区(中高层住宅区)
为了形成作为中高层集合住宅地的市区,在低层引导一部分店铺等。
2B地区(沿线低中层住宅区)
在考虑到与现有住宅等周边环境的协调的同时,计划形成低中层住宅和事务所、店铺等所在地的市区。
3C地区(沿线低层住宅区)
在考虑到与现有住宅等周边环境的协调的同时,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市区。
4D地区(低层住宅区)
作为户建住宅地的市区。
5E地区(沿线中层住宅区)
在考虑到邻接市区的同时,计划形成中层住宅等所在地的市区。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整备连接环状4号线和和泉川侧道的地区干线道路。另外,在A地区,在整备湿润舒适的步行者空间人行道状空地的同时,在B地区,为了提高泉中央站的便利性,整备自行车停放处作为地区休息场所的口袋公园。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1A地区
为了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而形成中高层住宅区,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2B地区
为了在维持现状的居住环境的同时,有效利用土地,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3C地区
为了保护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居住环境,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4D地区
为了通过户建住宅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并维持和保全,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5E地区
为了形成作为中层住宅地的良好居住环境,规定了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绿化方针 面对作为地区设施的口袋公园的法面和拥壁,应通过栽植等努力进行绿化。
在面向D地区和泉川侧道的地基上,从沿着和泉川整备舒适的步行者空间的观点出发,在距该侧道的道路边界线0.5m的范围内设置绿化区域,利用灌木进行绿化。但是,人和车的出入口部分除外。
・计划书(续)
c-050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地区干线道路 宽13米,延长约170米
人行道状空地 宽2米延长约490米
口袋公园 面积约560平方米(备考5处,分别约20平方米,约100平方米,约100平方米,约140平方米,约200平方米)
自行车停放处 面积约1,250㎡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D地区 E地区
面积 约2.0ha 约1.0ha 约1.5ha 约0.7ha 约1.1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等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6规定的运动设施
2酒店或旅馆
3汽车驾校
4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7规定规模的畜舍
5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所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及其他类似学校
2医院
3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4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等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6之2规定的运动设施
5酒店或旅馆
6汽车驾校
7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7规定规模的畜舍
8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3诊疗所
4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5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500㎡ 125㎡ 150㎡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本规定规定时,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4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为2.0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5.0米以上。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0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0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但是,除计划图所示的人行道状空地内的建筑物外,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但是,除计划图所示的绿化区域内的建筑物外,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仅限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仅限于该分界线的北侧为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的部分。)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加上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i中必须加10m,其他区域必须加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9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2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3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C地区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开放性。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窗等其他类似的东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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