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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3:泉弥生台住宅区
城市规划决定:1985年10月29日/城市计划变更:1996年5月10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
名称 |
泉弥生台住宅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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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泉区弥生台地内 | ||
面积 |
约1.6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泉弥生台住宅地区距离相铁泉野线弥生台站约150米,是已经完成的新桥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地区内的住宅开发地。 本地区计划旨在提高该住宅开发的事业效果,引导形成并保护良好的户建住宅地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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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方针 | 在适当控制住宅密度的同时,积极配置围墙、栅栏的绿化等绿色,形成具有良好居住环境的低层住宅区。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为了形成良好的街道的户建住宅地,对建筑物的用途、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高度等设定必要的基准。 另外,围墙、栅栏进行绿化,考虑到地震时的安全,以树篱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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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整 备 计 画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一户建住宅 (2) 一户住宅诊疗所(不包括有患者收容设施的。)的用途兼用 (3)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80m2 | ||
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或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m以上。 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5m以下。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 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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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2)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3) 屋檐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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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绿篱及其他类似开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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