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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6:泉西田第二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3年2月19日/城市计划变更:2009年10月1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
名称 | 泉西田第二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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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泉区桂坂,冈津町,新桥町,西冈一丁目及西冈二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8.4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横滨21世纪计划“泉区计划”中,位于作为计划性住宅区进行整备的地区,以建设富有人性、舒适的街道为目标,通过西田第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进行市区整备。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维持和增进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地区事业的效果,在与周边市区协调的同时,补充北部地区的中心设施功能,引导并保护绿色、良好的居住环境。 |
土地利用方针 | 在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的同时,为了形成住宅市区良好的环境,按照以下分类引导土地利用。 (A地区) 以单户建专用住宅为主体,谋求低层住宅等的布局。 (B地区) 谋求店铺合用住宅及中高层住宅等的布局。 (C地区) 谋求地区中心等公益设施和中高层住宅、商业、服务设施等的布局。 (D地区) 谋求店铺并用住宅、中高层住宅、沿途服务设施等的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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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在地区中央配置划分宽9米的人行道的地区内干线道路,形成周边的道路网和网络。另外,为了确保到达地区中心的步行者活动线,沿着C地区的市道冈津第242号线配置人行道状空地,形成步行者网络。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为了形成和谐的街道,根据各地区特性如下规定。另外,在商业、服务设施等方面设置适当规模的停车场,以及共同住宅等则设置与住户数量相符的停车场。 另外,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A地区) 为了维持和保护幽静的居住环境,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B・C地区) 为了考虑到后背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形成沿途景观,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者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D地区) 为了形成沿途景观,与背后住宅区保持协调,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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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与周边的自然绿地相协调,形成绿意盎然的街道,缔结绿化协定,推进用地内绿化。 |
s-016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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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 | 宽9.0米 | 延长约570米 | 如计划图所示 |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1.5米 | 延长约140米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D地区 | |||
面积 | 约5.8ha | 约0.7ha | 约1.7ha | 约0.2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共同住宅或者长屋 (2) 诊疗所 (3) 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4)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公共浴场 (2) 需要根据兽医法第22条的申报的诊疗设施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公共浴场 (2) 酒店或旅馆 (3)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4) 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汽车驾校 (6) 需要根据兽医法第22条的申报的诊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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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且住户数乘以45m2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50平方米以上,且住户数乘以30m2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20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30m2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不在此限。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建筑物用地的土地 (2) 告示日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适合的 (3) 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换地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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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城市计划道路3、4、40号冈津线及市道冈津第242号线的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为2m以上,其他区划道路的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6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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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______ |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3) 屋檐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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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 _______ |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大小和形状,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栅栏、树篱等具有开放性的东西。但是,门柱、门等不受此限制。 | _______ |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 在A地区,地区整备计划的全部项目都是根据建筑基准法在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限制,所以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的行为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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