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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西柴住宅区自治会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3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667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7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设计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
i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诊疗所
在长屋,住户数在3以下,且各住户的地板面积分别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卡学校(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及各种学校除外)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物,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500平方米的
宿舍或公寓(仅限于从新建工程完成日起算起已经过了5年以上的建筑物因用途变更而作为该用途的情况。)中,符合以下各号的
(ア) 住宿房间或卧室(以下称为“住宿室等”。)的数量在8以下。
(イ) 住宿房间等的地板面积必须在7平方米以上。
(ウ) 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200平方米。
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500平方米的
其他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
(2) 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为150平方米。但是,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在此限。
(3)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不受此限制。
面向前面道路设置的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的
i面向邻地边界线设置,符合以下任一号的
(ア) 汽车车库的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イ)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u面向邻地边界线设置的出窗,不妨碍良好的居住环境的东西
(4)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在此限。
(5)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6.5米。
(6) 除地层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7) 室外楼梯不设置。但是,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在此限。
(8) 与用地道路相接的部分要努力绿化。
(9)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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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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