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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能见台一丁目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1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758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禁止地基分割)
第8条建筑物的用地是本协议认可公告时的一个区域用地(如附件图所示。)除1-5-11至1-5-13以外的A街区和C街区在250m2以上,B街区200m2以上)不可分割。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违反相关法令以及该协定规定的其他基准时,不在此限。
(1) 对于1-5-16、1-5-17、1-23,各最小占地面积在250m2以上的分割
(2) 关于1-24-3、1-34-3,在2个区划以内,且各自的最小占地面积在250m2以上的分割
(地基形状变更禁止)
第9条建筑物用地的形状应维持本协议认可公告时的形状,不得根据切土、填土来变更地基的形状。但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不违反相关法令以及该协定规定的其他基准时,不在此限。
(1) 汽车车库的设置及造园外围工程等所需最小限度的形状变更
(2) 第12条第1项根据附注认可的建筑物用地的切土
(外墙的后退距离)
第10条道路(包括步行者专用道路。)的边界线到建筑物(包括地层建筑物。)的外壁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在2米以上,从邻地边界线到建筑物(地层建筑物除外。)的外壁或柱子面的距离必须在1米以上。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的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2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号),该地区外墙的后退距离发生变更时为变更后的距离。
(面向干线、准干线的建筑物结构)
第11条协定区域内,面向干线、准干线的下一个区划建筑物,适用法第62条规定的准防火区域内建筑物的限制规定。区划编号一览表 地番 枝番 地番 枝番 1-1 -6、-7 1-22 -1、-10 1-7 -1~-7 1-23 1-8 -1~-9 1-24 -1 1-10 -1 1-25 -1~-5 1-14 -1~-5 1-32 -1~-6 1-15 -1~-4 1-33 -1~-6 1-20 -1~-8 1-39 -1~-9 1-21 -1~-4 1-46 -1~-10 (注:这张表是将建筑协议书改为表格形式的。) (建筑物的用途)
第12条建筑物的用途为专用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或者第30条规定的建筑协议运营委员会(以下称为“运营委员会”。)的认可,且经过与横滨市事先协商的,不在此限。
2前款规定的建筑物的户数为每区划一户。但是,根据第8条但书分割了地基的情况下,分割后的用地一个区划为一户。
(容积率)
第13条建筑物的总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的比例(以下称为“容积率”。),对于A街区和C街区的区划,B街区的区划不能超过10分之6(法第6条不需要确认申请的10m2以下的仓库等的扩建也计入总面积。)。
2前款的容积率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号)变更了该地区的容积率时,为变更后的容积率。
(建筑率)
第14条建筑物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的比例(以下称为“建筑面积率”。),对于A街区和C街区的区划,不能超过10分之3,B街区的区划不能超过十分之四。另外,法第53条第3项第2号准用该(不需要法第6条的确认申请的10m2以下的汽车车库、仓库等的增建也计入建筑面积。)。
2前款的建筑率,根据都市计划法变更了该地区的建筑率时,作为变更后的建筑率。
(层数的限制)
第15条除地层外的层数在2以下。
(建筑物高度的限度)
第16条建筑物的高度为地基面(本协议批准公告时)。)不得超过8米。
(北侧斜线)
第17条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对于2座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前款中“0.6”“5m”分别为“0.5”和“4m”。
(扁平的高度及材质)
第18条道路(包括行人专用道路。)的墙壁,必须不损害从篱笆或地基面高度在1.5m以下的铝、钢铁、木制等类似的美观。
(禁止室外工作物)
第19条不得设置损害美观的广告物、布告物及其他类似室外工作物。
(用地的胡同状部分)
第20条用地内有胡同状部分的区划,不得在该部分设置学习室、仓库、汽车车库等类似物。
(禁止面向人行道道路的出入口)
第21条面向带人行道的道路,且面向没有人行道的道路的区划(与除1-23以外的第11条规定的地号相同。),则不能在面向人行道道路的部分设置汽车出入口。
(禁止面向行人专用道路的出入口)
第22条面向行人专用道路的区划用地,不得在面向该道路的石积形状变更以及面向该道路的部分设置汽车出入口。
(禁止撤除水坝)
第23条宅地附带的水还堤不得撤去。
(宅地附带绿地的保全)
第24条宅地附带绿地将来必须作为绿地维持和保全。
(室外天线禁止)宅地绿地区划编号一览表 地番 枝番 1-10 -1~-17 1-22 -1,3,5,6,8 1-24 -2,3 1-34 -1~-3 1-35 -1 (注:这张表是将建筑协议书改为表格形式的。)
第25条关于电视天线,应利用共同视听天线设施,不得设置室外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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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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