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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文库公园城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21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532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628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但是,在A、B两个地区,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居住环境而承认的,不在此限。
A地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B地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长屋或共同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包括楼梯室、升降机塔、装饰塔、物见塔、屋窗等建筑物的屋顶部分和建筑物屋顶上设置的太阳能发电设备等建筑设备。)距地面9米,屋檐高度不超过7.5米。
(3) 除地层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4) 用地的最小面积为150平方米。
(5) 与上一期的规定无关,对于批准公告时的占地面积不满150平方米的区划,将批准公告时的占地面积作为地基的最小面积。
(6) 长屋或共同住宅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上乘以80m2以上。
(7)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8) 与前号的规定无关,对于占地面积在166m2以下的区划,不适用邻地边界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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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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