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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富冈第七期分售地(第四次)住宅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407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56KB)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限制)
第6条前条规定的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承认不会损害居住环境的,不适用前各号的规定。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 一户建专用住宅(注:包括两户同居住宅)及其附属住宅。 イ医院并用住宅(兽医院除外)及其附属住宅。 u长屋(只限于住户数量最多2户)及其附属的。 e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及其附属住宅。 (但是,仅限于横滨市道杉田第480号线(通称巴士大道)沿线的附件区域图所示的区划)。 (2) 建筑物的层数除地层以外为2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7米。 (4)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用于建造汽车车库、自行车停放处建筑以及轮椅用的斜坡等的切土不受此限制。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但是,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22第1项各号规定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地板面积在50m2以下的汽车车库不受此限制。 (6) 用地(区划)不能变更。但是,在2020年3月31日时点,如果能够设定多个满足都市计划法第8条规定的地基面积最低限度的用地,则允许在该用地设定中进行分割。另外,在满足建筑基准法第53条之2第1项3号的许可基准的情况下,在本条第1号规定的建筑物用途中不能长屋,但分割本身认可。 注: 第1号中的“二户同居住宅”是指两个家庭可以各自独立生活,但在住宅内部共享走廊、大厅或室内楼梯或居室等,各家庭独立使用的部分的相互往来在住宅内部可以进行,玄关最多两个住宅指。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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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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