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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能见台三丁目第二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5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0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除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及诊疗所(动物医院除外) 合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或者第7条规定的建筑协议运营委员会(以下简称“运营委员会”。)的承认不在此限。
(2) 上一期规定的建筑物的户数为每区划一户。
(3)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地基(这个协定的认可公告时)10米。
(5) 占地面积180m2以上。
(6)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由于汽车车库的设置以及造园外围工程等造成的必要最小限度的变更或者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7)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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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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