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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能见台五丁目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9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867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用地分割的限制)
第八条建筑物用地不得将本协议批准公告时的一个区划用地细分。但是,都市计划法(1968年6月15日法律第100号,以下简称“都计法”。),该地区编入市区化区域时,各1个区划的占地面积在180m2以上的细分不受此限制。
(地基形状变更禁止)
第9条建筑物用地的形状应维持本协议认可公告时的形状,不得根据切土、填土来变更地基的形状。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违反相关法令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基准时,不在此限。
(1) 汽车车库的设置及造园外围工程等所需最小限度的形状变更
(2) 根据第8条进行地基分割时的形状变更
(3) 第11条第1项根据附注认可的建筑物用地的切土
(4) 进行有高低差的区划合并时,到最低地基面为止的切土
(外墙的后退距离)
第10条道路(包括行人专用道路。)的分界线到建筑物(包括地层建筑物。)的外壁或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在2米以上,从邻地边界线到建筑物(地层建筑物除外。)的外壁或柱子面的距离必须在1米以上。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2根据都计法,该地区外墙的后退距离发生变更时为变更后的距离。
(建筑物的用途)
第11条建筑物的用途为1户建专用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二户住宅或者第20条规定的建筑协议运营委员会(以下简称“运营委员会”。)的认可,且经过与横滨市事先协商的,不在此限。
2前款规定的建筑物的栋数为一个区划以上为一栋。但是,根据第8条将用地细分划分的情况下,在细分后的用地一个区划以上为一栋。
(层数的限制)
第12条除地层外的层数在2以下。
(建筑物高度的限度)
第13条建筑物的高度在地基面(本协议批准公告时)。)不得超过8米。
2前款建筑物的高度限度,根据都计法变更了该地区建筑物高度的限度时,为变更后的高度。
(干线,准干线,行人专用道路的出入口禁止)
第14条协定区域内,面向干线,准干线,面向步行者专用道路的区划用地,不得在面向该道路的部分设置汽车出入口。但是,对于事先施工下调的地方,不在此限。
(面向干线、准干线的建筑物结构)
第15条协定区域内面向干线、准干线的区划(如附件图纸所示:在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纵览)的建筑物,适用法第62条规定的准防火地区内建筑物的限制规定。
2前款建筑物的准防火指定的限制,如果根据都计法变更了该地区的准防火指定的限制,则为变更后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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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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