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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3:日出町站前A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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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地区划分、墙面位置的限制
规划图(地区划分、墙面位置的限制)

地区设施
计划图(地区设施)

・计划书
名称 日出町站前A地区地区计划
位置 横滨市中区日出町
面积 约0.7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中区西北部、京滨急行线日之出町站前,是横滨市中心一角的地区,开港以来,与邻接的野毛地区一起受到市民的喜爱。在包括本地区在内的初黄·日出町地区,以人人都能安心行走的健康街道为目标,致力于形成热闹的街道,提高共同住宅的居住水平等各种各样的环境整备。另外,在本地区,除了外围道路之外,还建有面向宽3米左右的道路的老化建筑物,虽然是车站前,但是土地的高度利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高度利用。此外,本地区是初黄、日出町地区和野毛地区的联结点,因此要求提高JR线及横滨市营地下铁线樱木町站到京滨急行线黄金町站的步行者的回游性,以及为连续热闹的创造做出贡献的城市建设。
本地区计划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谋求土地的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在整备便利性高的商业设施和优质的都市型住宅等的同时,与实施区域的邻接地一起,形成适合横滨市中心的良好复合市区以维持城市环境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1. 在活用车站前的地理特性的同时,为了与周边的商业地创造连续的热闹,确保商业、业务、服务功能。同时,确保与这些共存的优质居住功能,形成并维持与横滨市中心相适应的复合市区。
  2. 与本地区面临的大冈川相协调,整备和引导水绿滋润和魅力的市区。此外,还确保了利用预定整备的河川设施、沿着大冈川的樱花树的序曲等交流场所。
  3. 为了形成连接初黄、日出町地区和野毛地区的步行者用交通网络,确保可以在本地区内周游的步行者空间。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为了形成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同时,为了产生热闹,确保交流场所的空间,整备了与人行道状空地、行人通道以及与步行者通道融为一体的广场。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1. 为了形成和维持与横滨市中心相适应的复合市区,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等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2. 确保和引导适合横滨市中心的商业、业务、服务功能以及与之共存的优质居住功能。特别是市区再开发事业的设施建筑物,为了建立初黄、日出町地区和野毛地区的据点,在低层配置商业、业务、服务功能。另外,在设施建筑物的1楼部分整备了通风通道,以提高回游性和创造热闹。
  3. 为了长期居住,住宅原则上是以定居为目的的。
  4. 设施建筑物面向大冈川的低层部分设置了通道和休息设施等,是利用大冈川的开放性建筑。
绿化方针 为了整备和引导有湿润和魅力的市区环境,计划在地区内积极绿化。特别是设施建筑物面向大冈川的部分,要考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另外,为了与本地区周边的环境相协调,道路也要积极绿化。特别是考虑到沿着大冈川的樱花树的序曲。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宽度 延长
人行道状空地 2.0m 约170米
步行者通道 2.0m 约60米
广场(蓝天或非蓝天) 约100m2









地区划分 名称 1地区 2地区
面积 约0.7ha 约0.03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4楼以下供居住的物品(只限于4楼以下楼层用于居住的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住户或住室的部分。)
  2. 共同住宅中各住户的地板面积在30m2以下的住宅
  3. 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4.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5. 麻将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或者场外胜舟投票券发售所
  6. 工厂(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除外)
  7.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2.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3. 麻将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车票卖场、或者场外胜舟投票券发售所
  4. 工厂(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除外)
  5.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
  2. 公共走廊
  3. 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自动扶梯、楼梯或斜坡
建筑物等高度最高限度 75m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 高度超过31m的建筑物,为了减轻压迫感,必须符合以下事项。
    1. 在高度大约20米的部分进行形态设计的分节化。
    2. 建筑物高度超过31m的部分配置在地基的中央部,形成塔状的形态。
    3. 建筑物高度超过31m的部分的色彩,在曼塞尔表色系中明度7以上且比该部分高度低的部分的亮度以上。
  2. 建筑物的下面所示部分(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部分除外)是为了创造热闹,采用以下形态设计。
    1. 1楼部分是根据该部分的功能设置大型开口部等,建筑物内部的热闹和活动可以从外部眺望的形态设计。
    2. 为了形成热闹开放的步行者网络,都市计划道路3・4・1号樱木东户冢线以及日出町站前A地区第一种市区再开发事业的区划街道1号线对面的部分,设置了大型的出入口,建筑物内部的热闹和连接这些的建筑物内部的通道空间设计是从外部眺望的形态设计。
    3. 面对大冈川的部分,为了创造与大冈川融为一体的热闹和滋润的空间,面向大冈川设置室外通道和开放的广场空间等,是具有亲水性开放空间的形态设计。
  3. 共同住宅为了不阻碍繁华的街道,采用了以下形态设计。
    1. 阳台为了不从外部看到晾衣设施和建筑物内部,采用了不从与阳台接触的柱子表面突出的形态设计。
    2. 阳台的扶手及附带的部分不使用栅栏状等有开放性或玻璃等透过性高的部分,而是从外部看不到晾衣设施和建筑物内部的形态设计。
    3. 居住者用的出入口不设置面向都市计划道路3・3・4号横滨站根岸线及3・4・1号樱木东户冢线。
  4. 电梯塔、装饰塔、物见塔等建筑物的屋顶部分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的形态设计相同,以防止这些与该建筑物墙面的形态设计分离的杂乱外观。
  5. 为了不阻碍热闹和安全的步行空间的形成,建筑物等的停车场出入口或自行车停放处出入口的设计是缩小面向道路的宽度等形态设计。
  6. 建筑物等设置的室外广告物,为了与周边协调,不设置在高度超过20米的部分。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百分之五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由于该地区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所以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由于该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的证明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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