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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0:日本大路用途诱导地区

※计划书朗读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图书,关于内容有可能难以理解。内容的确认请咨询市中心再生课(电话号码:045-671-2673)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3月31日

・计划书
名称 日本大路用途诱导地区计划
位置 横滨市中区海岸通、日本大通及山下町
面积 约9.8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是开港以来作为横滨中心地发展起来的历史和文化残留浓厚的地区,由于日本大路、银杏树、开港广场、地区散布的历史性建筑物等,拥有个性有魅力的街道,以政府机关为首的业务设施、观光、文化设施等聚集在一起是横滨的脸面地区。
在“横滨市中心市区(关内·关外地区)活性化基本计划”中,被定位为繁华形成的中心地区“开港象征轴”,日本大路的再整备、历史建筑物的保存、活用、文化设施的整备等正在进行中。另外,由于港未来线(MM线)的开通,期待着由于来街者的增加,新地区的发展。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在形成业务设施密集的安静街道的同时,继承本地区的街道、景观、历史资产等的同时,创造有魅力的都市景观,推进安全舒适的魅力和活力的街道建设。
土地利用方针
  1. 积极保护和活用传达开港文化魅力的历史建筑物等,谋求形成传统和风格的街道景观。
  2. 提高本地区格调及提高来访者便利性的业务设施及观光、文化设施(以下称为“诱导用途”。)引导。特别是在日本大路、海岸路及横滨公园沿岸以及建筑物低层地区,积极谋求诱导用途的布局,形成了热闹和风格的街道。另外,在设立住宅设施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为在家工作型住宅等本地区的繁华和风格的街道做出贡献。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环境和景观,促进繁荣的建设,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100号)第12条的8以及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68条的5的3项规定,以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的更新等为目的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用地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用地的最高限度、建筑用地的最高限度、建筑用地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用地的最高限度、建筑用地、建筑用地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另外,应引导的建筑物等如下所示。
  1. 建筑物的设计是为了在整个地区形成和谐、个性有魅力的街道景观,以御影石、划痕瓷砖等周边历史建筑物的外观为基调,考虑到与周边街道协调的格调高雅。另外,住宅的阳台考虑到景观,以防止外部的晾衣设施和室内进入视野,不要让材料的选择和形态从墙面突出。
  2. 建筑物的高层为了确保日本大路开放的通景空间,减少对行人的压迫感,谋求从道路边界线的壁面后退。另外,为了避免与相邻设施发生摩擦,考虑到住宅设施开口部的配置。
  3. 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部分,考虑到远景的SKYLINE,设计成不从周边街道突出的设计和色彩。
  4. 建筑设备考虑到外部的视野。
  5. 室外广告物要与地区景观相协调。特别是,屋顶不设置广告物。
  6. 在确保适当数量的停车场和自行车停放处的同时,为了形成安全热闹的步行者空间,该设施及其进入路尽量避免面向日本大路等主要步行者活动线的设置。另外,住宅设施的出入口极力设置在不妨碍街道繁华的位置。
  7. 为了不阻碍有魅力的街道的形成和恰当的土地利用,不进行用地的细化。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有滋润和魅力的都市景观和提高市区环境,积极地在用地内进行绿化。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面积

约8.8ha

约1.0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但是,关于第1号,计划图所示的用地除外。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或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4. 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3※中规定的
  6.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2楼以下的楼层供居住的物品(只限于住户或住室的部分。)
  2.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或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3. 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4. 单间浴场业相关的公共浴场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3※中规定的
  5.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 以下用途的建筑物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为建筑物的总面积(计算该面积时,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的停车或停车的设施(包括诱导车道、调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部分的地板面积,不包括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同一地基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这些建筑物的各层的面积管理人面积)
    (1) 事务所
    (2) 经营物品销售业的店铺、餐饮店或服务业的店铺
    (3) 剧场、电影院、演艺场所或集会场
    (4) 博物馆、美术馆或图书馆
    (5) 诊疗所
    (6) 大学
  2. 不属于前一期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不满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容积率最高限度为指定容积率加上十分之十。
  3. 不属于第1号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筑物容积率最高限度是在指定容积率上加上十分之十五。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低限度 十分之五
但是,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八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则为10分之9,同条第5项第1号※的则为十分之十。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500m2
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土地不受此限制。
  1. 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东西
  2. 本规定规定时,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最低限度 100m2
但是,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2. 与获得建筑基准法第44条第1项第4号许可的建筑物融为一体,为该建筑物目的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75m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 建筑物的形态和设计与周边的街道相协调。
  2. 为了考虑到周围的视野,供住宅用的阳台扶手等应在使用开放性、透过性低的扶手等方面下功夫。
  3. 室外广告物、高架水槽、冷却塔等应考虑位置、大小、设置方法、色彩等,以与周边协调。特别是屋顶的广告物及面向日本大路设置的室外广告物,应充分考虑形态、设计及大小。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9年6月25日实施),《建筑物建筑率的最高限度》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5项第1号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6项第1号。

日本大路用途诱导地区也被指定为“关内景观计划·关内景观协议地区”。

  • 关于关内地区的景观

关内地区的“景观计划·城市景观协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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