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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经费(工资所得扣除、公共养老金等扣除)(2020年度课税)

(注)本页记载了2020年度的课税内容。关于2021年度的课税内容,这边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2月19日

例如,在商店经营的事业所得中,商品的采购费、事业用资产的折旧费以及员工的工资等都是获得收入的经费,这样的经费叫做必要经费。

另外,事业经营是由家族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对专门从事的家人等支付的相当于工资的金额作为必要经费,用所得税进行蓝色申报的人支付的金额(蓝色事业专职人员工资额),蓝色申报以外的人支付50万日元(事业专职人员扣除额:配偶86万日元)分别作为必要经费从收入金额中扣除。

对于工薪阶层等工资所得者,作为必要经费的替代品,按以下收入金额计算扣除额。

工资等收入金额和扣除额
工资等收入金额 工资所得扣除额()
162万5千日元以下 65万日元
162万5千日元以上180万日元以下 工资等收入金额×40%
180万日元以上360万日元以下 工资等收入金额×30%+18万日元
360万日元以上660万日元以下 工资等收入金额×20%+54万日元
超过660万日元,1000万日元以下 工资等收入金额×10%+120万日元
超过1000万日元 220万日元(上限)

(注)工资等收入金额不满660万日元时,实际的工资所得扣除额是根据所得税法另表5的表(法令数据提供系统)(外部网站)计算的金额。
另外,从2018年度的市民税和县民税中,工资所得扣除额的上限变更为220万日元。

特定支出扣除

工资所得者进行了以下(1)至(6)的特定支出时,该年的特定支出的合计金额根据下表的分类分别超过“特定支出扣除额适用判定基准的金额”时,通过申报超过的金额,在扣除工资所得扣除后的工资所得金额中可以进一步扣除。
另外,特定支出仅限于工资支付者证明的,与工资支付者的证明书一起,需要证明搭乘、乘车、乘船相关的证明书和证明支出金额的文件。
另外,工资的支付者有补贴的部分,且该补贴部分未征税时,其补充部分将从特定支出中除去。

特定支出扣除
工资等收入金额 特定支出扣除额适用判定标准金额
一律 工资所得扣除额的二分之一

(1) 作为一般的通勤者,通常被认为是必要的上下班支出(上下班费)
(2) 因工作调动而迁居通常需要的支出(迁居费)
(3) 为了获得工作直接需要的技术和知识而接受研修的支出(研修费)
(4) 为了取得职务直接必要资格的支出(资格取得费)
(5) 单身赴任等情况下,为了该人的工作地或居所与自己家之间的旅行通常必要的支出(回家旅费)
(6) 以下所示支出(其支出金额合计额超过65万日元时,仅限于65万日元以内的支出。)中,工资等支付者证明了该支出作为执行该人执行职务所需要的东西(工作必要经费)
在书籍、定期刊物及其他图书中购买与职务相关的物品所需的费用(图书费)
i购买制服、办公服、工作服及其他工作场所需要穿的衣服所需的费用(衣服费)
u交际费、接待费及其他费用,为工资等支付者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他职务相关人员的接待、招待、赠答等类似行为的支出(交际费等)

关于厚生年金和公务员共济年金等公共养老金,作为必要经费的替代品,按以下年龄和收入金额计算扣除额。

公共养老金等的收入额和扣除额
年龄 公共养老金等的收入金额 公共养老金等扣除额
65岁以下 不到130万日元 70万日元
130万日元以上不满410万日元 收入金额×25%+37.5万日元
410万日元以上770万日元以下 收入金额×15%+78.5万日元
770万日元以上 收入金额×5%+155.5万日元
65岁以上 不到330万日元 120万日元
330万日元以上不满410万日元 收入金额×25%+37.5万日元
410万日元以上770万日元以下 收入金额×15%+78.5万日元
770万日元以上 收入金额×5%+155.5万日元

※65岁以上是在195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人。

咨询处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各区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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