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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离婚登记(调停等裁判离婚)要向哪里申报。另外,申报时携带的物品是什么?
最终更新日2024年9月18日
A
根据审判离婚(调停、审判、判决离婚)申报时,请携带的物品和申报处如下。
关于离婚登记的写法,请参照其他项目。
详情请咨询区政府户籍课户籍负责部门。
审判离婚登记时,请携带
- 离婚登记1份(申报用纸全国通用。)
在区政府户籍课户籍负责部门或者行政服务角的窗口给您离婚登记的纸和写法的说明书。(市政府没有给您。)
另外,也可以从横滨市web网站的电子申请、申报服务页面上下载。
- 调停调解书、审判书、判决书的副本和一份确定证明书(携带记载的报告书的人可以是申报人以外的使者。)
- 如果不是户籍第一人离婚后还称呼结婚中的姓氏的话,需要另外提交申请。(请在离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申请。)
- 夫妇有未婚子女的情况下,将子女转移到离婚后的新户籍时,需要另外提交申请。(仅在离婚登记,孩子的户籍不会调动。)
申报期间
- 离婚成立、确定之日起10天内(仅限申请人提出申请。)
- 如果是成立、确定后10日以后,对方也可以提出申请。
申报处
- 是申报人(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籍贯所在区(一方可以)的“区政府户籍课户籍负责部门”。(行政服务角及市政府不能办理。)
- 即使没有地址和籍贯,在老家停留的时候,如果是老家地址的某个区政府也可以申报。(详情请向持报告书的“区政府户籍课户籍负责部门”确认。)
- 区政府开门时间以外申报的情况下,在区政府的夜间和休息日的受理处保管文件,在第二天开厅时间段确认记载内容后正式进行受理处理。
如果不能正式受理的话,会联系您,请务必在报告书上填写工作日白天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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