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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乡和台建筑协定
2015年7月3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1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在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235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19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及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 (1)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 啊。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
李住户数为2的长屋或共同住宅
乌.诊疗所(动物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 (2)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
(3)占地面积为135 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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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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