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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s南户冢建筑协定

2011年2月1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根据协定规定延长期限,有效至2031年2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是:
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5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16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员会确认。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注1)
i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注2)
u其他不会损害第1条规定目的的建筑物,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建筑物(注2)
(2)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注3)
(3)住宅屋顶为2/10以上的坡度屋顶。
(4)每区划的用地最小面积为145 m2。
(5)地基的地基面及拥壁的形状不能变更。另外,不能建造人工地基。但是,为了应对老年人,以安装斜坡和升降机为目的时,拥壁的形状变更以及以建造汽车车库为目的时的切土和填土不在此限。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注4)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即使在距离邻地边界线1米以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也不在此限。
外墙或建筑物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的情况。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时。但是,邻地一条边的长度不超过3米。
只设有柱子和屋顶的停车设施(注5)
(7)地基边界的隔断,具有篱笆或可见的栅栏等透视性。
(8)在用地内根据环境(注6)致力于绿化。
(9)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以地球色(注7)为基调,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注1至注7参照建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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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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