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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户冢工业园区建筑协定
2009年2月13日批准公告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在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2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1,16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用途)
第6条
- 在协定区域内,不得建造用于下列各号所示用途的建筑物。但是,第13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增进工业园区的便利而提供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1)住宅,共同住宅,宿舍或者公寓
(2)经营物品贩卖店的店铺或餐饮店
(3)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4)保龄球场、滑冰场或游泳场
(5)加油站
(6)集会场及其他类似场所
(7)畜舍
(结构)
第7条
建筑物的主要构造部必须是钢筋、钢筋混凝土等不燃材料。但是,建筑物的总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仓库及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受此限制。
(设计)
第8条
建筑物的设计必须努力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建筑设备)
第9条
建筑物必须设置必要的设备,以防止噪音、振动、污水、废液、煤烟、粉尘、气体、臭气等造成的公害。
(用地绿化等)
第10条
建筑物用地内的绿地面积为地基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其绿地优先配置道路边界线沿线。另外,我们必须努力做好管理。
(建筑物外墙等的位置)
第11条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变为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如下。
- (1)从区域图所示宽8米以上的道路的道路边界线到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在3米以上。
(2)从其他道路及切角部分的道路边界线到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在2米以上。
(门或围墙的构造)
第十二条
设置门或围墙时,必须根据以下各号。但是,为了隔音等原因,在与第13条规定的委员会协商的基础上,认为必要的不在此限。
- (1)门或围墙的高度在1.5米以下。
(2)围墙的构造为金属网等透视性,禁止混凝土或块结构的。但是,基础、拥壁部分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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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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