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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户冢神明台建筑协定
2019年4月2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排除的用地
如果在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5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26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 (1)建筑物的用途包括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独门独院个人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或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会损害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 (2)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8米。
- (3)除地层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 (4)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
- (5)用地的地基不能变更。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 用于建造一个停车的部分。
- 二获得第七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的批准。
-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的最低限度在1m以上(出窗及门袋除外。)。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最低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 一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 用于二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 (7)沿着地基边界线的砖墙及其他类似物(高度在60cm以下的除外)不可设置。但是,沿着道路分界线设置的绿篱、栅栏以及其他类似开放性的不在此限。
- (8)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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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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