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给设置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建筑相关人员

随着消防法令的一部分修改,2023年4月1日以后需要的对应通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对象建筑

 到2023年4月1日为止,已经设置了全域放出方式的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建筑物。
 对于2023年4月1日以后进行新建、扩建等工程的建筑物,“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技术基准发生了变化。(2023年4月1日施行)”。


 ※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灭火设备中,将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设备。
 ※ 根据消防法第17条,仅限于需要安装的建筑物。

必要的应对措施

全域放出方式二氧化碳灭火设备技术标准的追加

  1. 在集合管或操作管上设置符合消防厅长官规定基准的闭止阀。
  2. 人进入防护区域内时,关闭阀应处于闭止状态,其他情况下应处于开放状态。
  3. 设置表示二氧化碳危险性、防护区划的进入限制等的标识。
  4. 人进入防护区域内时,自动手动切换装置应保持手动状态。
  5. 灭火剂被辐射的情况下,在灭火剂被排出之前,要维持防护区域内不要让人进入。
  6. 在控制盘附近备有规定设备结构、工程、整备、检查时的措施等的图书。

※1没有设置闭止阀的情况下,必须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设置。
※2根据设置闭止阀的时期不同,必要的基准也不同。
  详细内容是“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上需要设置“符合标准的闭止阀”!(PDF:525KB)”。

关于消防用设备等的检查结果报告

 设置全域放出方式的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建筑物的消防用设备等(灭火器、自动火灾报知设备、避难器具等)需要由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检查资格者进行检查。(从2023年4月1日以后实施的检查开始)

※ 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筑物等,已经有资格者必须检查的建筑物,从以前开始就没有变更。
  详情请确认“关于消防用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

关于消防署的联络

 关于全域放出方式的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设置状况,消防署会联系,实际确认现场的情况,届时请协助。

  • 消防人员不会进行消防用设备等的销售和更换等,所以不会要求费用。
  • 消防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携带消防职员证。
  • 不明白的地方是最近的消防署总务预防科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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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消防局预防部指导课

电话:045-334-6408

电话:045-334-6408

传真:045-334-6610

电子邮件地址:sy-shidou@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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