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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建筑物整体的统括防火管理、统括防灾管理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8日

建筑物整体防火管理制度

2014年4月1日施行


说明图

在多个事业所入住等,权原分开管理的一定规模的建筑物中,到现在为止管理权原者之间除了共同协商建筑物整体的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事项之外,还选定了在协议事项中对建筑物整体进行防火管理的统括防火管理者被认为是选任的。

但是,在以前的规定中,统括防火管理者的作用和权限还没有明确,对各事业所的指导未必适当进行。

这次消防法令的一部分被修改,对于管理权原分开的建筑物的各管理权原者,法律上有义务协商选任统括防火管理者,同时,统括防火管理者对各事业所的防火管理者,下达了关于防火管理的一定指示等,明确了建筑物整体防火管理的分工。



需要统括防火管理者选任的建筑物

※表中的〇项是指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一所示的用途区分。

在管理方面,权原分开的建筑物中,根据收容人员(工作人员、利用者等的人数)、用途、层数,如下表所示被规定。符合此条件的建筑物的各管理权原者必须从具有一定资格的人中协商选任总括防火管理者,并向管辖消防署申报。
另外,收容人员不是按租户,而是按建筑物整体来计算。
※和以前必须制定共同防火管理协议事项的对象没有变化。

需要统括防火管理者选任的建筑物
1.没有收容人员关系2.收容人员10人以上3.收容人员30人以上4.收容人员50人以上
・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31m)
・地下街(16的2项)中,
消防长或消防署长为
指定的
・准地下街(16的3项)
老年痴呆症人群
站台、特别养护老人院
ーム等灾害时自力躲
困难者入所
包括社会福利设施
建筑
→6项ro及16项i(6项
ro的用途存在的东西
只限。)
电影院、餐饮店、物品
销售店、酒店、医院
等等,主要是非特定多数
收容者的设施进入
建筑
→从1项到4项,
5项i、6项i、ha及ni、
9项i及16项i(左记2
除外。)
共同住宅、公司事务所
等等主要是特定的人
设有收容设施
复合用途建筑物
→16项罗
无层数关系

层数在3层以上(不包括地层)

层数在3层以上(不包括地层)

层数在5层以上(不包括地层)

拥有统括防火管理者资格和资格者的必要条件

总括防火管理者必须从“为了妥善执行建筑物整体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业务,拥有必要的权限和知识的人”中选任。
另外,根据建筑物的分类,除了以下统括防火管理者的资格不同之外,选任时还规定了有资格者的必要条件。

总括防火管理者的资格(消防法施行令第4条)
符合前表2的社会福利
设有设施的建筑
・前表1的地下街、准地下街
・符合前表3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符合前表3的建筑
・前表1的地下街、准地下街
・符合前表3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符合前表3的建筑
・符合前表4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符合前表4的建筑
・符合前表4的建筑物
・高层建筑,符合前表4的建筑
与总面积无关总面积不到300平方米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面积不到500平方米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甲种防火管理员甲种防火管理者或乙种防火管理者甲种防火管理员甲种防火管理者或乙种防火管理者甲种防火管理员

※关于说明,除了口头说明以外,文件的交付也没有关系。

统括防火管理员的责任

统括防火管理者有义务制定建筑物整体防火管理相关的消防计划,并向消防署长申报。
此外,统括防火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根据制定的消防计划,实施建筑物整体的消防、通报及避难训练,除了促进各租户的防火管理者参加训练外,在走廊和楼梯等共用部分设置避难障碍的物件。
的租户,要指示撤去该物件等,在防火管理上进行必要的业务。
・在进行建筑物整体的防火管理工作时,应根据需要征求各管理权原者的指示,诚实地执行该职务。

统括防灾管理者的资格

根据消防法第36条,必须进行防灾管理的大规模、高层建筑物等关于管理权原的区分,必须从具有以下资格者中协商统括防灾管理者进行选任。
(其他运用以统括防火管理者相关的运用为准。)

统括防灾管理者的资格(消防法施行令第48条之2)

1.完成甲种防火管理讲习课程者或在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防灾相关学科或课程毕业,且有1年以上防火管理实务经验者,完成防灾管理相关讲习课程者

2.在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防灾相关学科或课程毕业,或有1年以上防火管理实务经验者,还有1年以上防灾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者

3.市町村的消防职员,有1年以上管理性或监督性职务者

4.其他作为防灾管理者,有消防法实施规则第51条之5规定的必要学识经验者


申报相关的参考资料

从平时开始,就要明确所有者和租户方面的防火管理业务的分工。

1.请参照申报相关的流程图(PDF:458KB)
2.关于整体的消防计划制作示例(word:175KB)
在管理权原者的指示下,由统括防火管理者制作。
请在图纸等中附上明确了各事业所管理权原范围的文件。
3.为了扩充高层建筑物等防火、防灾管理制度的消防法修订宣传册(PDF:1838KB)
4.复合大楼火灾判决概要(PDF:332KB)
对于大楼所有者和统括防火管理者,关于租户的专有部分也承认了防火管理责任的内容
有。

关于大楼整体的防火管理业务和训练的实施,请咨询管辖的消防署预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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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消防局预防部预防课

电话:045-334-6406

电话:045-334-6406

传真:045-334-6610

电子邮件地址:sy-yobo@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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