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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场所的禁止行为

根据横滨市火灾预防条例(1973年12月横滨市条例第70号)第28条的规定,剧场和百货店等受到“吸烟”、“裸火的使用”以及“带入预防火灾危险物品”的限制。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被禁止的用途和指定场所

根据《横滨市火灾预防条例第28条第1项的规定消防长指定的场所》(1992年6月横滨市消防局告示第3号),被禁止的用途和指定场所分别规定如下。

  1. 剧场、电影院或演艺场所的舞台或观众席
  2. 观览场的舞台或观众席(吸烟时,室外的观众席及所有地板都是用不燃材料制成的观众席除外。)
  3. 公会堂或集会场的舞台或观众席(吸烟时,不包括有不燃性烟头容器的观众席。)
  4. 经营百货店、商场及其他物品销售业的店铺或展示场(用于该用途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展示部分或通常顾客出入的部分(吸烟时,食堂部分不包括有不燃性烟头容器的地方。)
  5. 地下街的卖场或展示部分
  6. 根据文化财产保护法(1950年法律第214号)的规定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史迹或者重要文化财产,或者根据旧重要美术品等的保存相关法律(1933年法律第43号)的规定被认定为重要美术品的建筑物的内部或周围(裸火的话,不包括使用日常使用火的设备和器具以及宗教活动等使用的场所。)
  7. 酒馆、夜总会、舞厅或饮食店(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舞台
  8. 在旅馆、酒店或住宿处举办活动的部分(吸烟时,不包括在会议、宴会等使用的场所有不可燃性烟头容器的场所。)
  9. 设置电影工作室或电视工作室摄影用套装的部分
  10. 用于停车50辆以上的室内停车场停车的部分
  11. 消防法施行令(1961年政令第37号)另表第1所示的防火对象物(17)项至(20)项的各项所示防火对象物除外。)中供公众通行的部分长度在50米以上的,用于通行的部分

禁止行为

在指定场所,原则上禁止以下行为。


  • 吸烟
    是指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吸烟的一系列行为,除了以前设想的纸烟之外,使用加热式香烟的行为也包含在吸烟中。
  • 裸火
    指的是“炎”、“火花”以及“将发热部暴露在外部的状态下使用的东西”。
  • 预防火灾危险物品
    成为火灾发生的原因,或者扩大火灾的危险性很高,是横滨市火灾预防规则(1974年3月横滨市规则第23号)第11条规定的“预防火灾危险的物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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