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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用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

给防火对象相关人员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关于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义务

 根据消防法第17条第1项,有义务设置消防用设备等的防火对象物(消防法实施令另表第1(20)项除外)的相关人员(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不管建筑物的规模如何,都有定期检查消防用设备等,并报告其结果。

关于检查的实施者

检查的实施者
防火对象物 检查实施者
  • 防火对象的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8)项除外。)
  • 特定用途(※1)部分为避难层(※2)以外的楼层(1楼及2楼除外)中,从该避难层以外的楼层直达避难层或地上的楼梯2(该楼梯设置在室外,或具有总务省令规定的避难有效结构时,为1)以上未设置的
  • 设有全域放出方式的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从2023年4月1日以后实施的检查开始)
  • 消防设备士
  • 消防设备检查资格者
  • 上述以外的东西
  • 防火对象相关人员
  • 消防设备士
  • 消防设备检查资格者

※1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1)项至(4)项,用于(5)项i、(6)项或(9)项i所示用途的部分。
※2避难层是指有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的楼层。

关于报告时间

报告时间
防火对象物 报告时间

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
(1)从项到(4)项,符合(5)项i、(6)项、(9)项i、(16)项i、(16的2)项以及(16的3)项的

一年一次
上述以外的东西 三年一次

关于检查的种类、检查期间、检查内容

检查概要
检查的种类 检查期间 检查内容
机器检查 每6个月

关于以下事项,根据消防用设备等的种类,按照另行告示规定的基准进行确认。

  • 消防设备等附带的紧急电源(仅限自家发电设备。)或者
    动力消防水泵正常运作
  • 消防设备等设备的适当配置、
    有无损伤及其他主要从外观判断的事项
  • 关于消防用设备等的功能,可以通过外观或简单操作来判断的事项
综合检查 每一年

通过启动消防用设备等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使用该消防用设备等,
根据消防用设备等的种类,按照另行告示规定的基准确认该消防用设备等的综合功能。


其他(注意事项等)

  • 请以防火对象物的栋为单位,对该栋中设置的所有消防用设备等进行实施及报告。
    (工厂等,厂内存在多栋楼时的报告,可以一次性报告每栋楼制作的。)
  • 设置了特殊消防用设备等时,有义务根据设备等设置维护计划进行检查及报告。
  • 检查表请附上记载了最新机器检查及综合检查内容的检查表。
  • 关于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的咨询,管辖范围内消防署总务・预防科预防科请联系我。

本页的咨询

消防局预防部指导课

电话:045-334-6408

电话:045-334-6408

传真:045-334-6610

电子邮件地址:sy-shidou@city.yokoham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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