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消防用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
给防火对象相关人员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关于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义务
根据消防法第17条第1项,有义务设置消防用设备等的防火对象物(消防法实施令另表第1(20)项除外)的相关人员(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不管建筑物的规模如何,都有定期检查消防用设备等,并报告其结果。
关于检查的实施者
防火对象物 | 检查实施者 |
---|---|
|
|
|
|
※1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1)项至(4)项,用于(5)项i、(6)项或(9)项i所示用途的部分。
※2避难层是指有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的楼层。
关于报告时间
防火对象物 | 报告时间 |
---|---|
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 |
一年一次 |
上述以外的东西 | 三年一次 |
关于检查的种类、检查期间、检查内容
检查的种类 | 检查期间 | 检查内容 |
---|---|---|
机器检查 | 每6个月 | 关于以下事项,根据消防用设备等的种类,按照另行告示规定的基准进行确认。
|
综合检查 | 每一年 | 通过启动消防用设备等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使用该消防用设备等, |
其他(注意事项等)
- 请以防火对象物的栋为单位,对该栋中设置的所有消防用设备等进行实施及报告。
(工厂等,厂内存在多栋楼时的报告,可以一次性报告每栋楼制作的。) - 设置了特殊消防用设备等时,有义务根据设备等设置维护计划进行检查及报告。
- 检查表请附上记载了最新机器检查及综合检查内容的检查表。
- 关于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及报告的咨询,管辖范围内消防署总务・预防科预防科请联系我。
本页的咨询
页面ID:850-8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