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给大规模、高层防火对象的所有者们
关于法令修改的通知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2日
根据消防法令的修改(2009年总务省令第93号),感应灯的紧急电源可以有效地工作60分钟的容量以上(以下称为“60分钟对应感应灯”)的防火对象物或其部分扩大了。
另外,1999年10月1日,对于免除60分钟对应感应灯设置的防火对象物,也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感应灯。
对象物
消防法施行令(以下简称“令”。)另表第1(1)项至(16)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中,有以下几种:
- 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 除地层外的楼层在15以上,且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令另表第1(16之2)项所示防火对象物,总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的
令另表第一(10)项或(16)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同表(16)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仅限于同表第一(10)项所示用于防火对象物用途的部分的。)中,上下车处在地层中,有以下几种:
- 有多条线路的车站
- 地下3层以上设有上下车处的车站
关于设置基准
关于设置在下一个地方的感应灯,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的感应灯。
- 从室内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设置了附室时,为该附室的出入口)
- 直通楼梯的出入口(设有附室时,为该附室的出入口)
- 避难层通往上述1的走廊及通道
- 上下车场(仅限地层的)
- 通往上述4的楼梯、倾斜路及通道
- 直通楼梯
但是,对于通道感应灯,如果设置了蓄光式诱导标识或设置了发光的带状标识等,则不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感应灯(在这种情况下的紧急电源,可以在感应灯有效运转20分钟以上的容量。)。
- 蓄光式诱导标识是高亮度蓄光式诱导标识。
- 应设置在地板或其附近的地方。
- 应设置在走廊及通道各部分到一个蓄光式诱导标识的步行距离必须在7.5m以下的地方及转角处。
- 在蓄光式诱导标识的周围,不得设置蓄光式诱导标识和容易混淆或遮挡蓄光式诱导标识的广告物、公告牌等。
设置场所的形象(大规模、高层防火对象的情况)
大规模、高层防火对象的情况
不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的感应灯时的印象
设置蓄光式指示牌(通道及走廊的例子)
设置发出光的带状标志(直通楼梯的例子)
关于改正法令的实施日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实施日,不符合标准的现有防火对象物或其部分(包括施工中。)的话,必须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符合。
其他
代替上述“关于设置基准”5和6中设置的楼梯通道感应灯,设置了紧急用照明装置的情况下,根据2011年总务省令第55号(※),将该备用电源设置在60分钟以上,请进行计划性的修改拜托了。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外,在实施日,不符合标准的现有防火对象物或其部分(包括施工中。)的话,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符合。
关于设置等的咨询,请向最近的消防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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