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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村户冢本乡台住宅地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71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7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项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但是,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是禁止的。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
i长屋(住户数在3户以上的除外。)
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销售医药品的药店兼用住宅
e町内会馆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第1条的目的的建筑物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6.5米。
(3)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 用地不能分割。但是,在游水池中,一个占地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5) 用地的地基面(指批准公告时的。)不能变更。但是,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及盛土,以及为了将游水池宅地化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6)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足外壁后退距离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7) 设置围墙时,应具有篱笆、网围栏等开放性。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部分使用混凝土块等,充分考虑安全性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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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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