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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乡台中央住宅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建筑协定区域及建筑协定邻接地)
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6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569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和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包括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或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以下称为“兼用住宅”。)。另外,在B区域建造兼用住宅时,不适用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规定。
(2) B区域建筑物的高度为距地面12米,屋檐高10米以下。另外,A区域建筑物的高度为距地面9米,屋檐高7.5米以下。
(3) A区域除地层以外,楼层为2以下。
(4) 用地不能细分分配。
(5) A区域用地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在此限。
(ア) 建造车库的切土或盛土
(イ) 合并2个以上的地基,使地基面均匀化时(地基面的高度为以往地基面高低差的二分之一以下)
(6) 区域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相邻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在此限。
(ア)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イ)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7) 设置在道路边界一侧的围墙,应努力成为可篱笆或透视结构的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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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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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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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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