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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岛“光丘”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28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631KB)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限制)
第7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及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A及B块内的建筑物为1户,为住宅专用住宅或医院并用住宅。但是,B块内也可以建造“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2C块内的建筑物,以与区划数相同数量的户数的阳台形式作为住宅专用住宅或“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3建筑物最高高度为10米,屋檐高度在7.0米以下。
除4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5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令”第135条之5※的规定的建筑物和建筑物部分不在此限。
6协定区域内的各划分不得细分。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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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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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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