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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船绿丘新波利斯神户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0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592KB)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限制)
第8条关于前条规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结构、用途及形态,必须根据各项规定的基准。
(1) 协议批准时的区划不能再分割。
(2) 从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没有外墙的开放性私家车车库及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符合各号之一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3) 建筑物的用途为1户建专用住宅及医院兼用住宅(兽医院除外)。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不会显著损害周围环境的,不在此限。
(4) 建筑物的层数除地层外为2以下。
(5) 来自地面的建筑物高度和屋檐高度分别不超过8米和6.5米。
(6) 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的比例(建筑比例)在十分之五以下。
(7)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地基面积的比例(容积率)在十分之八以下。
(8) 地基面的高度不能根据二次建造(切土、盛土)进行变更。但是,设置私家车车库的切土不在此限。
(9) 围墙应努力进行植裁等施工。
(10) 原则上,不得利用损害周围环境的自用以外的停车场。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定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情请参阅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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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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