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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丘A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96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4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或者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在公益设施等方面,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违反第1条目的的,不在此限。
    (2) 建筑物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
    (3) 用地不能分割。
    (4)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用于建造停车场及楼梯、轮椅用斜坡等的切土及填土不受此限制。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i从下端的地板高度在30cm以上,与周围外壁面的水平距离不到50cm,且发现面积的1/2以上为窗户的出窗。
    ro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ha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物品。
    (6) 用地的边界原则上是生垣,关于栅栏等工作物的设置,应得到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的批准。
    (7) 不能变更拥壁等结构。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违反第1条的目的的,不在此限。
    (8) 建筑物或架台、走廊等工作物,不能从面向地基边界线的拥壁伸出来建筑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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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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