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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丘A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96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4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或者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在公益设施等方面,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违反第1条目的的,不在此限。
(2) 建筑物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
(3) 用地不能分割。
(4)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用于建造停车场及楼梯、轮椅用斜坡等的切土及填土不受此限制。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i从下端的地板高度在30cm以上,与周围外壁面的水平距离不到50cm,且发现面积的1/2以上为窗户的出窗。
ro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ha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物品。
(6) 用地的边界原则上是生垣,关于栅栏等工作物的设置,应得到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的批准。
(7) 不能变更拥壁等结构。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为不违反第1条的目的的,不在此限。
(8) 建筑物或架台、走廊等工作物,不能从面向地基边界线的拥壁伸出来建筑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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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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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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