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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兴和台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6月19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1,024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7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位置及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
独门独院诊疗所并用住宅
u令130条之3规定的住宅中,兼有以下用途的住宅
(ア) 事务所
(イ) 以销售日用品为主要目的的店铺
(ウ) 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设施
(2) 除地层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6.5米。
(4)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出窗、阳台一、玄关门廊等类似的东西,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5) 占地面积165平方米以上。
(6) 地基不能变更地基。但是,建造停车场及楼梯、轮椅用斜坡等部分的切土及填土不受此限制。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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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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