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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今宿帕纳敦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32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0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除了住宅部分作为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中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如下所示。
一户独户专用住宅(包括两户同居住宅。)(※注释[1])(PDF:300KB)
二一户建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三政令第130条之3所示的兼用住宅中,运营委员会承认不会因噪音、振动、臭气等而损害居住环境(※注释[2])(PDF:300KB)
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四住环境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7.5米。
(3) 除地层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4) 占地面积180m2以上。
(5)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汽车停车场(以下简称“车库”。)、外围楼梯等或轮椅用的斜坡等或升降机等的切土或填土不受此限制。
(6) 建筑物等不能在面向地基边界线的拥壁天端外侧进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注释〔3〕)(PDF:300KB)
一座建筑物的屋檐或屋檐
在不突出二宅地地表的状态下设置的地下车库等,在车库上部外墙等不足后退距离的部分的地基边界线一侧进行栽植的
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三住环境
(7)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其中,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最低限度为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最低限度为1m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最低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注释〔4〕)(PDF:300KB)
一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且该部分外壁的后退距离必须在6条(7)规定的数值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用于三车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在20m2以下,且仅用柱子和屋顶建筑。
在四宅地地表不突出的状态下设置的地下车库等,在车库上部外墙等不足后退距离的部分的地基边界线一侧进行栽植。
(8)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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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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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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