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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7:大船站北第二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14年2月5日/城市计划变更:2017年7月14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最高限度的区分)
计划图(地区设施的配置)
名称 | 大船站北第二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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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荣区笠间一丁目及笠间二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2.6ha |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荣区西部JR大船站北口(笠间口)的车站前。 笠间口每天约有4万人上下车的乘客使用,但是周边没有普通车和出租车的地方,另外地区内的大船站东口巴士终点站也有巴士无法旋转的状况,都是缺乏便利性,成为地区周边交通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而且,位于地区内的公共自行车停车场老化显著等,本地区还没有充分发挥车站前应有的功能。 本地区在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荣区计划中,计划实施市区再开发事业等,并活用伴随城市计划的制度,以形成有魅力的商业据点和强化城市功能为目标,打造便利性高的城市。 在本地区计划中,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进行公共设施以及商业、业务设施以及都市型住宅等的整备,在谋求土地合理、健全的高度利用和城市功能更新的A地区和与A地区连续形成车站前的B地区,在铁路站周边地区的区域适合据点,以形成和维持考虑周边住宅区的良好复合市区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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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土地利用方针 | 为了强化交通结节点的功能,城市计划道路3・3・17号下永谷大船线(包括车站前广场)以及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整备。 同时,为了形成适合地区据点的良好复合市区,提高车站周边的便利性,将本地区划分为2个部分,土地利用方针如下。 A地区 1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城市计划道路3・3・17号下永谷大船线(包括车站前广场)。)及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整备。 2整备适合车站前的商业、业务设施、城市型住宅等。 B地区 1考虑到周边地区的市民生活,促进商业、业务设施、城市型住宅等的布局。 2在整备广场等地区设施的同时,确保地区热闹和滋润的开放空间。 |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为了形成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整备了人行道状空地和行人用通道。特别是关于步行者用通道1,计划与笠间口连接的整备预定的立体横断设施进行联络。 为了产生热闹,确保交流场所的空间,整备广场。特别是广场1,为了提高地区内外的回游性,确保了步行者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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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为了形成和维持作为地区据点的良好复合市区,在创造步行者空间的同时,促进考虑到周边环境的高度利用。 A地区 为了有计划地引导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整备的建筑物形态等,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B地区 为了实现本地区的目标,规定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通过建筑物的共同化等,在创造步行者空间的同时,促进考虑到周边环境的高度利用。面向步行者空间,配置以步行者的利用为前提的设施,对引发卡车等大型车辆的工厂、仓库等进行限制。因此,对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设置必要的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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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整备和引导有湿润和魅力的市区环境,计划在地区内进行绿化。特别是砂押川沿岸的广场1,是绿意盎然的休息场所。 |
地区整备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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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设施 |
规模 |
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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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1 |
面积约800㎡ |
如计划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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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2 |
面积约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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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1 |
宽2.0米,延长约1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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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2 |
宽2.0米,延长约1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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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通道1 |
宽度3.0米延长约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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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通道2 |
宽2.5米延长约4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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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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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约1.7ha |
约0.9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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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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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
- |
十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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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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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不受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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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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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a中不能超过31m,在区域i中不能超过75m。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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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形态及设计为了考虑到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
1建筑物的形态及设计为了考虑到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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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 |
百分之7.5 |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的3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9之5。
◆由于该地区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所以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由于该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的证明书等手续。
大船站北第二地区也被指定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请一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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