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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4:荣小山台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8年10月3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

・计划书
名称 荣小山台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荣区小菅谷四丁目、小山台一丁目、小山台二丁目
面积 约16.0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荣区北部的丘陵地带,从昭和40年代后半期开始以户建住宅为中心开发。1975年,在本地区的一部分区域缔结了建筑协定,到现在为止维持着良好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开发30多年后,随着城市规划道路环状3号线的交通量的增加,生活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因此,本地区计划通过引导适合地区划分的建筑物,在维持和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同时,沿着环状3号线,以形成与周边住宅地相协调的街道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在努力防止因地基面过度变更导致居住环境恶化的同时,将地区划分为5个地区,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另外,对于地区内的树木等,应努力进行适当的维护管理。
A地区:除了户建住宅之外,还通过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共同住宅、商业、服务设施等的布局,谋求与低层住宅地的协调。
B・C・D・E地区:为了维持现在良好的居住环境,以户建住宅、多户住宅等为中心,谋求宽松的低层住宅地。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在A地区,为了与低层住宅地协调,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
在B地区,为了保护宽松的低层住宅地,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围墙或栅栏的限制。
在C・D地区,为了保护宽松的低层住宅地,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围墙或栅栏的限制。
在E地区,为了保护宽松的低层住宅地,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围墙或栅栏的限制。
绿化方针 积极绿化建筑物用地等。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D地区 E地区
面积 约1.9ha 约2.4ha 约8.4ha 约0.6ha 约2.7ha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或工作物不得建筑或设置。
  1. 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高尔夫练习场、击球练习场等。
  2. 酒店或旅馆
  3.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4. 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公共浴场
  6. 立体汽车车库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住户数在3户以上的长屋除外)
  2. 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中规定的
  3. 共同住宅(住户数在3户以上的除外)
  4. 公民馆、集会所、图书馆
  5. 养老院、保育所及其他类似设施,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平方米的
  6. 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平方米的
  7. 诊疗所
  8.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9.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住户数在3户以上的长屋除外)
  2. 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中规定的
  3. 共同住宅(住户数在3户以上的除外)
  4.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养老院、保育所及其他类似设施,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平方米的
  6. 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平方米的
  7. 诊疗所
  8.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9.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八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则要加上十分之一。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90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25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
(2) 本项规定实施时,如果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则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东西。

墙面位置的限制

――

  1.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2. 与前款的规定无关,在实施前款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不满165m2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其面积不满165m2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东西,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
    但是,本规定实施后,建筑物用地的面积在165m2以上的,或者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积在165m2以上的除外。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5m以上。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0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以下。
  1.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9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0m以下。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篱笆、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等其他类似的东西除外。

≪关于地区规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在A地区,地区整备计划的全部项目都是根据建筑基准法在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限制,所以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的行为不需要申报。
※荣小山台地区计划区域制定了当地居民自主规则“小山台地区城市建设指针”。
详情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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