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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荣小菅谷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3年11月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

・计划书
名称 荣小菅谷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荣区小菅谷四丁目及本乡台一丁目
面积 约2.7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计划与周边地区协调,在确保住宅区的舒适性和便利性的同时,根据以下整备方针形成良好的街道和居住环境,以维持和保全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从促进与都市计划道路桂町户冢远藤线邻接的周边市区的便利性的地区,阶段性地区分到相邻的本乡台住宅地区建筑协定区域等考虑到周边居住环境的地区的区域,根据各自的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1A地区
主要谋求低层户建住宅的布局。
2B地区
主要谋求低层户建住宅及共同住宅的布局。
3C地区
为了在与沿途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相融合的同时,促进周边市区及该地区的便利性,谋求良好的中高层住宅的布局。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计划在地区西北部建设公园。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为了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良好的环境,积极地进行建筑物用地及公园等的绿化。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公园 面积约1200㎡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面积 约1.8ha 约0.4ha 约0.5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在住宅中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以下简称“令”。)第130条之3中规定的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6. 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工厂(店铺、餐饮店所属的除外)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10分之15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10分之5(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为10分之6)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70m2的面积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为15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35m2的面积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东西
  2. 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 本规定规定时,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东西
  4. 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都市计划道路桂町户冢远藤线除外)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0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受此限制。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房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12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3.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B地区和A地区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1.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2. 室外广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状应考虑景观,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等其他类似的东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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