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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日野住宅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45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7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独门独院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合用住宅或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是地基面(指认可公告时的平均地基面。)不超过9米。
(3) 建筑物的层数除地层以外为3以下。
(4) 占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但是,在其他图的C-4、C-5、C-6、C-7的住宅用地为125平方米以上。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0.6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到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各号的-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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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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