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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日限山自治会住宅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7月5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2,154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92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A地区
(1) 用途
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及不阻碍良好居住环境的兼用住宅,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
(2) 层数
除地层外为2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是地基面(指协定认可公告时的地基面。以下相同。)至10米以下,轩高7米以下。
(4) 地基面高度
上一期规定的地基面不进行填土变更。
(5) 外墙后退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及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满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a或i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 (6) 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
- 占地面积125m2以上。
(7) 外楼梯
邻地一侧不能设置外楼梯。但是,不包括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实施隔音措施、遮眼等,不损害相邻关系。
B地区
(1) 用途
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及不阻碍良好居住环境的兼用住宅,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
(2) 层数
除地层外为3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在距地面12米以下,屋檐高10米以下。
(4) 地基面高度
上一期规定的地基面不进行填土变更。
(5) 外墙后退
外墙的后退距离为50cm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满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a或i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6) 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
占地面积在100m2以上。
(7) 外楼梯
邻地一侧不能设置外楼梯。但是,不包括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实施隔音措施、遮眼等,不损害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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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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