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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希尔上大冈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9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6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5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多户同居住宅)
    i诊疗所(动物医院除外)合用住宅以内。
    独门独户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
    e其他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二户长屋建筑形式的建筑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5米。
    (3) 用地的最小面积为150m2以上。
    (4)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附则(不适用)
    2本协议批准公告之日(批准公告时建筑协定区域邻接地的土地,加入该协定之日。以下相同。)中现有的建筑物或其用地或现在正在进行建筑、修缮或模仿的建筑物或其用地不符合第6条的规定,或者有不符合本规定的部分时,不适用该规定。但是,对于该协定的批准公告之日以后的扩建、改建、转移、大规模修缮或大规模形态的建筑物部分,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3建筑物的用途变更时,与前款的规定无关,适用第6条第1号的规定。
    4在本协议批准公告之日,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第6条第3号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同号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情况下,不管第2项的规定如何,同号的规定都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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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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