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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港南富士见台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247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3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用途及形态,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单户建医院(动物医院除外)或独门住宅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但是,关于区域图所示的区划,住宅专用的长屋(住户的数量最多2户)也可以建造。
(2) 用地的最小面积为150平方米。
(3)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ア) 建造建筑物附带的车库的切土、盛土
(イ) 新建、扩建、改装建筑物时发生的土等高度不到30cm的盛土
(4) 建筑物附带的砖墙等,高度在2m以上的不能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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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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