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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拉斯上大冈花园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4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4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限制)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设计、位置和建筑设备,必须按照以下各号规定的标准。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内容不在此限。

    (1)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李独门独院专用住宅
    罗.户数为2户的长屋
    哈.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尼.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但是汽车车库除外。)
    (2)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0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在此限。
    李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
    罗.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地基的地面高度不能变更。但是,停车场及楼梯,轮椅用的斜坡,修筑庭院的假山等部分的切土及填土不受此限制。
    (4)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面9.5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面7米。
    (5)除地层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6)占地面积125m2以上。
    (7)建筑物的屋顶、外墙的色彩以及门柱、地基的铺装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规格,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8)建筑物西侧及北侧墙面上设置的开口部(面向道路的除外。)是指使用阴玻璃、蒙眼睛等考虑到邻地的构造。但是,从该开口部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2.5m以上时,不在此限。
    (9)室外不得设置无线天线及其他类似天线。
    (10)屋顶上除太阳光发电面板、太阳热集热面板等其他类似物以外,不得设置。
    (11)在用地内设置1棵以上的高木,并确保占地面积20%以上的绿地。在这种情况下,每棵高木10m2,每棵中木2m2,以及每棵灌木0.4m2(这种情况下的树高,高木3m以上,中木1m以上不满3m,灌木不满1m。)。
    (12)不能在地基的拥壁上设置架台。
    (13)不得变更建筑协定批准公告时的拥壁高度、位置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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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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