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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3:绿十日市场住宅区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5年1月25日/城市计划变更:2016年7月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2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设施的配置)
名称 | 绿十日市场住宅区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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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绿区雾之丘一丁目及十日市场町地内 | |
面积 | 约39.0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び 保 全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地区规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JR横滨线十日市场站南约300米,是以市营住宅住宅区和都市再生机构住宅为中心的住宅区。 1993年至2006年,以形成有计划、有效率的土地利用和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形成、考虑到周边地区居住环境的和谐街道为目标,进行市营住宅地的重建,结合生活中心道路、公园等,市营住宅和城市再生机构住宅的复合性整备因此,旨在形成多样的人们居住的充满活力的地区社会。虽然整备了中高层住宅和公益设施,但是地区中央的中心地区在变成了游休地的状态下,重建事业结束了。之后,将本地区及其周边指定为横滨市环境未来都市计划中可持续住宅地模型项目的示范地区,通过活用中心地区的游休地,以实现“超高龄化和环保的可持续住宅地”为目标。 本地区在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整体构想的土地利用方针中被定位为“郊外部、北部方面”,“在有计划地进行了整修的市区,在充分利用迄今为止整备好的城市基础的同时,引导土地利用推进维持良好的居住环境等措施。”表示。 横滨市都市计划硕士计划绿区计划的十日市场站周边的城市建设方针是:“在十日市场希尔城中心地区谋求土地的高度利用,推进包括周边大规模住宅区在内的超高龄化和环保住宅区的整备。讨论引进了多代人可以居住的住宅和可再生能源等的环保型住宅,以及整备地区居民聚集的场所等。此外,还将与周边的医疗、福利等合作,以构筑可持续的住宅区为目标。”表示。另外,在绿色和水的网络方针中,以“良好环境的绿色和水相连,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也能享受丰富自然的城市”为目标。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考虑到周边地区的居住环境,整备和谐良好的街道,各种各样的人继续居住,形成考虑到超高龄化和环境的可持续住宅地。 |
土地利用方针 | 将1个地区整体划分为中高层住宅地区(A、B、C、D地区)、中心地区1(E、F、G地区)、中心地区2(H地区)、公益设施地区(I地区)9个地区,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1) 中高层住宅区(A、B、C、D地区) 在谋求中高层住宅的布局的同时,针对山下长津田线的部分,计划引导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 (2) 中心地区1(E、F、G地区) 形成以拥有多种住宅和环保型住宅等多种住宅的中高层住宅为主体的良好住宅区。 i计划引导与周边的医疗、福利等合作的老年人支援设施、育儿支援设施以及支持日常生活的店铺等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 作为地区居民聚集的场所,整备广场及社区空间等。 通过在用地内整备通过整备通道等来充实步行者网络。 为形成连接十日市场站和新治市民森林的绿色和水的回廊的形成做出贡献的绿色丰富湿润的步行者空间等。 (3) 中心地区2(H地区) 以导入可再生能源等的环保型住宅为主体,形成良好的住宅区。 (4) 公益设施地区(I地区) 计划利用小学、中学等的土地利用。 2个公园配置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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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 配置贯穿地区中央东西的地区内干线道路和其他准干线道路,在地区内干线道路上设置植树带。 并且,道路作为景观的考虑,谋求无电线杆化。 中心地区1沿着中心地区中央南北通过的道路配置地区居民聚集的广场,形成热闹的景象。 为了确保安全、绿意盎然的步行者空间,配置人行道状空地、行人专用通道、绿地、绿地及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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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在根据各地区的特性形成良好的环境的同时,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了在整个地区形成和谐的街道,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1中高层住宅区(A、B、C、D地区)及公益设施地区(I地区) 在建筑物的建设方面,要适当配置中高层住宅,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另外,确保开放空间,原则上不设置围墙或栅栏。 2中心地区1(E、F、G地区) 通过整备导入可再生能源等的环境关怀型住宅等,引进能源管理,谋求形成关怀环境的可持续住宅地。 (1) E地区在考虑周边环境的同时,谋求高度利用,形成良好的中高层住宅区。 (2) F地区、G地区在考虑周边环境的同时,形成以中高层住宅为中心的良好住宅区。 3中心地区2(H地区) 考虑到周边地区的街道,形成良好的住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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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形成绿意盎然、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富有魅力的城市景观,积极推进绿化。 谋求建筑物与绿色的协调。另外,通过多样的绿化,在步行者空间、广场等居民和地区居民身边的部分,形成亲切、休息场所的空间。 考虑到视认性和公开性,谋求形成统一的绿色丰富的空间。 中心地区1是在享受绿色的绿路等步行者空间和地区居民等活动、交流空间的广场上,种植能感受到象征季节气息的树木等。另外,在向作为良好的生物生存空间的新治市民的森林方向创造出连续的绿色和水的回廊形成绿色丰富的空间的同时,通过将斜面用绿色装饰,创造出街道能感受到自然的滋润空间。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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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地区内干线道路 | 宽度:延长16.0米:约1,110米 宽度:延长17.0米:约280米 |
地区内准干线道路 | 宽度:延长11.0米:约1,410米 宽度:延长13.5米:约100米 宽度:延长15.0米:约13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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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1 | 宽度:延长1.5米:约500米 | |
人行道状空地2 | 宽度:延长2.0米:约40米 | |
步行者专用通道 | 宽度:延长2.0米:约10米 | |
广场1 | 面积:约790㎡ | |
广场2 | 面积:约800㎡ | |
广场3 | 面积:约2500㎡ | |
绿地1 | 面积:约1,120㎡ | |
绿地2 | 面积:约580㎡ | |
绿道 | 宽度:延长2.0米:约60米 | |
绿地带 | 宽度:延长1.5米:约60米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中高层住宅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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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D地区 | ||
面积 | 约20.3ha | 约2.2公顷 | 约1.7ha | 约5.6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以下称为“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属于3前2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诊疗所 3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4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5事务所 6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诊疗所 3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4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5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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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乘以55m2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乘以40m2的面积以上。 | ||||
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3垃圾堆积场,房檐高度在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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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 ||||
2建筑物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北侧是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时,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必须。 3不符合前号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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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设计,使街道平静下来,考虑到美观、风景等。 2建筑物的屋顶原则上以坡度屋顶为原则,考虑到景观。 3广告物及招牌的色彩及形状应考虑到街道的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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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的设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由于绿篱、栅栏等类似开放性的东西,不会损害美观。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中心地区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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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 | E地区 | F地区 | G地区 | ||
面积 | 约1.8ha | 约2.1ha | 约0.4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6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7公共浴场(风俗营业等的限制及业务的合理化等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122号)第2条第6项第1号所对应的营业相关的除外) 8诊疗所 9医院 10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11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 12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中,令第130条之5的3中规定的,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13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令第130条之5之4中规定的建筑物 14酒店或旅馆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15事务所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16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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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
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3垃圾堆积场,房檐高度在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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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但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情况下,可以在45米以下。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但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情况下,可以在31m以下。 | |||
2建筑物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北侧是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时,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必须。 3不符合前号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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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形态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作为区域整体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高度超过15m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以曼塞尔表色系的明度4以上且彩度5以下为基调。 (2) 高度超过15m的建筑物部分,投影到该部分铅正面的水平方向长度应在70m以下。 (3) 高度超过15m的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设计应是根据柱子等的设计和色彩等来分节壁面的形态设计。 2建筑物的屋顶应设为坡度屋顶等,与地区内的街道相协调。 3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室外广告物(不包括以自己的名称、店名或商标、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独立文字、标志等组合或管理上必要事项的物品。)不要设置在高度超过15m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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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二十五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满200m2的,在100分之20、200m2以上的情况下为100分之25 | |||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的设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由于绿篱、栅栏等类似开放性的东西,不会损害美观。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中心地区2 | 公益设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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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 | H地区 | I地区 | ||
面积 | 约0.8ha | 约4.1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2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3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4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令第130条之5之4中规定的建筑物 5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 6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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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的 3垃圾堆积场,房檐高度在4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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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20米。 2建筑物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北侧是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时,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必须。 3不符合前号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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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形态设计,使街道平静下来,与周边的街道相协调。 2广告物及招牌的色彩及形状应考虑到街道的景观。 |
1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设计,使街道平静下来,考虑到美观、风景等。 2建筑物的屋顶原则上以坡度屋顶为原则,考虑到景观。 3广告物及招牌的色彩及形状应考虑到街道的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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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 围墙或栅栏的设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由于绿篱、栅栏等类似开放性的东西,不会损害美观。 |
◆由于该地区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所以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由于该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的证明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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